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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行政事项暂行办理规范
来源: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8-05 15:54 作者: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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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格初审在旗县,属地初审

 

前 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成品油零售许可下放市级要求和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承接规范好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行政事项办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等,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诚信体系建设等要求,我们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行政事项暂行办理规范》(以下简称《暂行规范》),请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待国家自治区新的成品油零售流通管理政策具体办法出台后,本《暂行规范》适时废止。落实过程中其它未尽事宜,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商务部未明确细化的经市商务局研究后另行发文补充。

 

第一章  办理权限和办理要求

第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建设延期核准、证照颁发、年检、变更、注销等行政事项最终审定。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商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行政事项初审办理,并做好本辖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落实好“放管服”高效、便利的要求,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成品油零售事项由市商务局受理,旗县商务部门做好辖区高速路段加油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旗县商务部门在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自收到旗县商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条  各级经办人需登录“信用乌兰察布”官方网站对申办成品油零售事项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查询并按有关规定开展部门联合奖惩。

第四条  成品油零售办理所有提交材料需企业加盖公章,旗县商务部门办理过程中要与提供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相符XX局(旗县商务部门名称)”专用章。

第五条  老旧加油站未进行油气回收、双层罐改造的不予受理年检变更等事项。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条件

第六条  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加油站应符合以下规划布局要求:

1.城区(含工业物流园区等)要符合当地政府加油站行业规划发展,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相邻加油站交通距离不少于1.8公里);

2.境内国省县道公路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原则上不作站与站间距离要求,但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跨旗县管辖的道路应有市级规划部门意见;     

3.高速封闭公路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需有国家、自治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和对高速公路及服务区加油站配套规划建设批准意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

第七条  拟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须先取得市商务局印发的核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2年),企业因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2年)。加油站建成竣工后凭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资料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申请加油站建设项目预核准办理

申请预核准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旗县商务部门初审意见文件(含名称、位置分类、建站地址、投资额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及《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申请表》;

2、城镇园区加油站需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意见文件或会议纪要;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园区新建加油站的要有批准该园区设立的文件和园区加油站规划或确认文件;(高速封闭公路需国家、自治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和对高速公路及服务区加油站配套规划建设批准意见);

3、企业申请文件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建设规模等情况;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商业用地)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6、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跨旗县管辖的国省县道的需出具市级规划部门意见);

7、拟建加油站平面图和现有、在建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现状分布位置示意图。包括所在路段,公里数,邻近主要建筑,四邻加油站和加油网点的位置、距离、名称。

8、守信承诺书。

拟申报加油站核准项目需旗县商务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并在“位置示意图”签字确认并经旗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商务局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复审签字。经资料审核、现场勘验合格符合要求的,提交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的经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印发预核准文件。

(二)加油站建设完成申请领取证书办理

加油站经核准建成竣工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旗县商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验收合格报告文件;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设施等情况;

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4、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意见文件或会议纪要;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园区新建加油站的要有批准该园区设立的文件和园区加油站规划或确认文件;跨旗县辖区国省县道路建设的应提供市级规划部门意见; 

5、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和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商业用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生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符合环保要求验收合格相关文件报告;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油气回收、双层罐竣工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守信承诺书。

加油站申领证书需旗县商务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中“加油站建设管理”要求验收。市商务局在收到旗县申报验收合格文件后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勘验复审。经资料审核、现场勘验合格的,提交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通过的由市商务局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批准有关事项变更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批准有关事项普通变更(不涉及投资主体变更)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后的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不动产证明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4、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迁建核准确认文件,重新提交新申办经营资格环节领证要求的相关资料。

(三)不涉及投资主体变更法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变更后的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

5、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证明文件并提供公证书原件等法律文件。

(四)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零售批准证书普通事项变更经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审核,提交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重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收回旧证书。

第九条  成品油零售投资主体法人变更办理

申请成品油零售投资主体法人变更(指收购或转让)的原经营单位需首先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新经营单位按本《暂行规范》新建站要求重新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旗县商务部门文件和企业申请报告及《成品油零售投资主体变更及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收购(转让)原因及情况说明、加油站设备情况等说明;

2、市商务局对原经营单位注销手续;

3、出具双方资产转让合同(协议)和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公证书原件;

4、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变更后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变更后的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守信承诺书。

零售证书投资主体变更业务经市商务局业务科室资料审核,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通过的经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予新经营单位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和期满换证办理

第九条  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全市加油站的年检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开展(具体以市商务局通知文件为准),年检工作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材料;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10、上年度完成油气回收、双层罐改造的提供相关施工竣工材料。

年检合格的,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旗县商务部门责令其一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提交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研究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中对不再具备经营资格条件的,提交市商务局局务会议研究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期满换证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实行一年一检,五年一换,加油站经营者应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旗县商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资料齐全后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批量换证的还需旗县商务部门出具文件和企业期满换证名单。

零售证书期满换证经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审核,提交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收回旧证书。

 

第六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

第十一条  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的,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司法部门或旗县商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文件;

2、申请加油站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

4、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

5、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申请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经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审核,提交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暂时歇业或注销

第十二条  加油站办理暂时歇业6个月内的向旗县商务部门申请并交回证书,在歇业期结束后持旗县商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领回零售经营证书。零售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旗县商务部门申请由市商务局撤销其经营许可资格。

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市商务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注销的,经旗县商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完成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

办理暂停歇业超过6个月或申请注销的,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成品油零售经营暂时歇业(6个月以上)或申请注销的经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审核,提交分管或主管领导同意生效。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资格的撤销

第十四条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超过规定期限的,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旗县级商务部门或市商务局查证属实后由市商务局撤销其经营资格。撤销经营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旗县商务部门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成品油零售资格的撤销应经市商务局有关科室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撤销零售资格的,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上局网站公示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范》自市商务局正式文件印发后实施,相关条款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申请表》

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成品油零售投资主体变更及经营资格申请表》

4.《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6.《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7.《守信承诺书》


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8182325)    纪检(818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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